(经2025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突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推免工作专班,负责全校推免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推免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主管本科/研究生教学副院长(主任)、学生所在书院的院务主任、各相关系(所)主任等组成,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特殊情况的决策。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免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四学年)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本科阶段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符合所在学院推免工作方案的其他要求和所属项目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各学院应按照“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通过全面考察学生在本科阶段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综合学习成效,评定综合成绩。学业成绩为推免生遴选的基础指标,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加分指标的学生单列推免生名额、单独排队。
第七条 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素质测评成绩、创新能力测评成绩三部分构成,原则上学业成绩占比不低于80%,各部分占比由学校另行规定。
(一)学业成绩。学业成绩由所在学院负责核算,以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前三学年(五年制为四学年)必须修读课程为基础,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推免学分绩测算的课程清单、课程学分认定规则及计算方式。成绩核算取用课程初修成绩,学生在国内、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取得的学分不计入成绩核算。
(二)素质测评成绩。素质测评成绩由所在书院负责核算。素质测评成绩是对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在校期间一贯表现的综合评价。
(三)创新能力测评成绩。创新能力测评成绩由所在学院负责核算,重点考察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国际素养与能力等。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学院认定范围、核算标准等。学生在各部分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第八条 学院要成立专家审核小组,负责对学生各方面表现,特别是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学术专长的审核把关,把关重点聚焦学生的个人贡献和创新质量。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确保各项指标真实、可靠。相同内容形成的成果不得累计加分。
第四章 推免生名额的分配
第九条 全校推免生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由教务处负责拟定,报学校审定后下达至各学院。
第十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以应届毕业生人数为基础,坚持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结合学校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范围,优先向“双一流”建设学科、基础学科、交叉学科、前沿学科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关、重点人才培养改革等对应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推免工作要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发布年度工作安排,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开展推免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推免实施方案的制定,包括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具体条件、遴选推荐工作程序、综合成绩核算规则、综合评价指标范围及其审核认定方案、申诉渠道等。经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各学院应向本学院师生公开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符合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各学院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推免生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推免生拟推荐名单须在学院公示,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需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审核各学院的推免生拟推荐名单后确定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学生对推免工作有异议,可通过信访举报或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申诉。如对申诉结果不服,学生可向学校反映。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参加推免的工作人员中,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应当申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推免工作管理松懈、把关不严的学院,学校酌情核减学院下一年推免生名额。
第十八条 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推荐资格:
(一)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按期毕业取得学士学位的;
(二)体检指标不符合规定的;
(三)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获得推免资格后在校期间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的。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4年,由学院负责保存,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推免工作实施方案、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综合成绩排名和证明材料、拟推荐名单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当年推免政策不一致,以教育部最新政策为准。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交通大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级及以后学生。2022级、2023级、2024级学生以及2021级(五年制)学生按原有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西交教〔2017〕6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