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教〔2024〕9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进一步加强课程考核的严肃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持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在校修读的本科课程。
第三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应坚持学术诚信与品格塑造相结合、知识与能力考核相结合、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引导学生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制定课程考核标准和方式,并负责课程考核工作质量把关。
第五条 同一课程号的教学班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评分标准,经学院(部、中心,下同)审定后严格执行。如有特殊原因采用不同考核标准和要求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课程考核标准须按时在学校指定的平台发布,并于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课程考核一般包括过程考核和结课考核。过程考核包含阶段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实践、在线学习、教学参与等。结课考核包括考试(含闭卷、开卷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线上考试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论文、调查报告、创新实践、项目设计、艺术作品等形式。
第三章 试卷命题
第七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主要依据,反映课程教学要求,支撑课程考核目标,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能力的启发与引导,重点考查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命题教师及命题组负责人必须是课程负责人、教学团队成员,或经学校同意的指定人员。考试试题与近三年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有条件的课程应建设试题库,从试题库随机抽取。课程考试须命制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不得有重复题目。结课考试用卷由教务处从A、B卷中随机抽取一套,另一套用于补考。
命题应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区分度,题量适中、题型分布科学合理。考试时间原则上为2-2.5小时,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学院批准。试题排版整齐美观,题号标注清晰醒目,试题表述和图表图示准确规范。参考答案分值必须细化,简答题、案例分析、论述题、论文、报告等开放性试题必须给出评分要点及得分值,计算题必须给出计算步骤及得分值。
第九条 开课单位须指定专人对试卷命题质量、难度、内容、格式进行审核。试卷审核人与命题教师一般不能为同一人。考试人数超过1000人的试题,开课单位需成立不少于3人的命题审核专家组(命题教师不得参与)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命题教师或命题组负责人应进行修改调整,并填写试卷审核记录。
第四章 试卷印制
第十条 所有试题通过学院审核后,须由命题教师或命题组负责人将试题及其参考答案提交教务处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数量超过1000份的试题须在考前15天提交教务处,其他试题须在考前10天提交。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试卷印制单位的确定,与其签署协议并定期开展保密检查,确保试卷印制管理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试题印制完成后,由命题教师或命题组负责人携带“试题印刷通知单”和有效工作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场记录表由开课单位组织打印配发。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协调,由各学院具体负责实施。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本科生考试任务批次,并统筹安排公共基础课程结课考试。其他本科生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开课单位负责将考试安排等相关事宜通知任课教师。基础通识类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的结课考试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在最后一次上课随堂进行,其他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在结课后2周内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试一般由开课单位安排主监考,学生所在单位安排副监考;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监考。开课单位须组织监考培训,明确考试要求和注意事项。公共课程开课单位在组织考试时,应安排专人负责考试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除辅修课程外,所有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如有不及格或缓考学生,均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补考。补考考试的主、副监考均由开课单位安排。
第十七条 实行主监责任制,主监考负责携带试卷、考场记录单等考试资料。监考人员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守监考规范,督促学生遵守考试规则,坚决维护考场纪律。监考人员视考场大小安排考位,组织考生隔行隔列规范就坐。
第六章 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持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指定的位置或监考安排就座。考试开始后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考生参加闭卷考试,除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刊、报纸、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具有存储(编程、查询、通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书包需按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考生参加开卷考试,不得使用具有存储(编程、查询、通讯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且不得相互借阅。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同意,由一名监考陪同,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返回考场时间等信息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若出现擅自离开者,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载,视为旷考。
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按监考教师要求,配合收卷。监考教师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均不得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考试开始后,发现夹带有关资料,课桌、抽屉及考试座位周围有禁带物品(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袭、使用);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3.窃取、索要、强拿、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同样处理);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6.故意损坏或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考试结束后,继续作答、改动答卷的;
8.提交的作业、论文、报告等经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或考试成绩的行为;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应停止该考生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监考人员应及时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作弊行为,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后退出考场。监考人员或课程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将考场记录单原件和学生违纪材料如实报教务处。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标记“作弊”),应重修。
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作弊的,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认定材料。成绩管理按照前款执行。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程、大类平台课程原则上实行集体流水阅卷,其他课程阅卷方式由开课学院决定。阅卷人原则上应是课程负责人或课程团队成员。
第二十二条 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须采取统一评分标准,所有大题、小题得分规则要一致,统一使用正分。大题得分和卷面总得分要登记在试卷首页得分栏。阅卷人须在每份答卷的得分栏旁签全名,集体流水阅卷的答卷应在相应得分处签全名。卷面分数(包括总分和各小题分)有修改时,修改人须在所有更改分数旁签全名。阅卷须使用红色字迹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电子阅卷的记分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前,课程负责人须安排专人对试卷评阅情况进行复查,并完整记录试卷评阅复核情况。
第八章 成绩登记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周内通过教务系统录入成绩,并向学生公布。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时间录入或所录成绩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者,根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选课时间内退选的课程,经审批退课后记载为“W”,该成绩不参与GPA和学分绩计算。缓考、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应作相应标记。
第九章 成绩查询与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完成评教后可在教务系统中自行查询成绩。本科生班主任、导师和辅导员需要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时,可查询学生成绩,但必须对学生成绩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成绩公布后,学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有异议可在课程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向学籍所在学院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学籍所在学院同意后,由学籍所在学院会同开课单位组织复查。查卷结果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反馈至学生本人。学生不得直接联系任课教师查卷。
第二十八条 试卷复查后,成绩确需更正的,由任课教师提交成绩更正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复查试卷过程中,复查试卷的教师与阅卷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单位组织评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章 试卷保密和存档
第三十条 试卷送印前、领取后的保密工作由命题人、审核人负责,印制期间的保密工作由教务处和印制单位负责。领取试题后,命题教师或命题组负责人所在学院要组织做好试题的保管和分发工作。凡接触试题的(命题、审题、交题、印制、阅卷、保管、存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试卷及学生成绩单应由存档单位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或提供工作需要以外的查阅。
第三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2周内,任课教师阅完试卷后应将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单、成绩综合分析表、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等过程考核成绩、空白试题、与试题配套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和所有学生答卷等材料装订成册并归档。使用电子阅卷的课程,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上传到阅卷系统中,其中学生电子答卷要有评阅轨迹。答卷装订材料份数须与考试学生数一致,学生答卷顺序与成绩单上的学生名单顺序一致。考试人数多的试卷可分册装订。补考答卷应按课程装订。有违纪情况时,使用考场记录单复印件装订。
第三十二条 考试成绩分析以教学班为单位统计,包括成绩统计分析和试卷质量分析。试卷质量分析应包含试卷考点覆盖面、试卷的难易度、区分度以及学生学习过程和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纸质试卷档案的保管期不得少于6年;过程考核材料发还学生的应保存成绩并予以说明,未发还学生的材料由任课教师自行保存4年。考查课程的评分相关材料参考过程考核材料保存要求。电子试卷档案的保管期为永久。
第十一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须定期对所有课程的考核、试卷命题与印制、考试管理、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更改、成绩查询与保密、试卷复查、试卷保密与存档等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各学院自查的基础上,教务处对学院试卷评阅、成绩录入情况进行抽查或交叉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课程考核工作纳入人才培养绩效考核管理,违规情况列入负面清单。对违反本细则的个人或单位,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2024年12月16日教务处处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