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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教学研究科 发布日期: 2013-12-27 浏览次数:

(2006年3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校特色的教育规律及教学内容,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具有高质量和高水平,学校设立“西安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立项方式,给予教改项目经费支持与政策保障,鼓励教师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与创新能力培养、管理运行机制及评价体系等的改革进行探索和研究。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三条 教改立项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立项指南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提出。

  第四条 教改项目立项选题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能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解决教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报以学院(含部,下同)为单位。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或教学管理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指南,明确重点资助教改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评。初评程序为: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专家评议、推荐校级教改项目并对推荐项目进行排序;主管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书》和申报材料按申报类别(本科、研究生)分别交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推荐的项目,并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审阅材料、答辩等形式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评审通过的立项项目,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予以公布,并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教改项目实行校、院、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制。校级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院级管理工作由主管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

  第十一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向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提供经费支持;负责项目监控;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项目组所在学院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定期向学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结题时通过学院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的经费按校、院两级管理,分期拨付,滚动资助的方式按年度下拨,由项目主持人具体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院、系不得扣留或提成。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财务制度。对研究中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终止经费支持,取消立项资格;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暂停或终止经费支持。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通过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组织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对结题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学校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限期截止后,视其完成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结题验收的结论。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