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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2019年1月)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22 浏览次数: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西交教 2019【10】

我校本科生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交流学生人数稳步增长。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组织实施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

(一)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

1.国家公派或根据学校与境外高校、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外进行长期学习、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攻读学位等;

2.自行联系赴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不超过一年),寒暑假赴境外高校或机构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3.本科境内交流学习是指根据学校与境内其它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境内其它高校交流学习。

(二)学习时间

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

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

选派赴境内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5.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

6.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

1.境外长期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共同发放通知。教务处通知学院组织选拔,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下载本科生境外交流项目报名表;学院会同书院选拔后报教务处,审批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确定选派人员。

2.境外短期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和选拔,选派结果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主页公布。学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本科生出境相关手续。

3.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境外进行短期实践,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本科生因公出访审批手续。

4.境内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校际协议公布选拔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和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确定选派人员。

(三)学籍与成绩管理

1.凡学期中间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一个月(含)以上的学生,应在教务系统里申请保留学籍手续,经学校审批。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凡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一个月以下的学生,应在书院和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未按期返校者,学校将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2. 学生交流期满返校后,由个人提出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被置换或认定的课程不再修读,未被置换或认定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需另行补修。

3.学生在离校前应参加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应于回校后重修。学生已赴境外而无法参加的课程考试,应经学院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回校后按学籍管理的缓考规定参加考试。赴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期满返校时具有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的学生,如有缓考课程需要补考,应先向研究生院办理不超过两周的请假手续。补考成绩均及格的学生,由学院报教务处向研究生院出具准予毕业与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未准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

4.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在交流期间停止辅修,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辅修,但仅可申请辅修专业学习,不得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辅修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辅修学习的,取消辅修资格。

三、交流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一)课程置换。交流课程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经学院审核后,置换为我校课程名称和学分,标识“*”,在成绩单上标注“交流置换课程”,成绩记载为“P”。

(二)学分认定。交流课程在我校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经学院审核后,参照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分类认定学分。该类交流课程名称和成绩不在成绩单中显示,仅记录认定后的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核时生效。

(三)置换与认定程序

1.学生交流之前,应了解对方的课程设置或实践项目内容,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并向所在学院书面提交《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若交流前未得到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原则上交流课程学分不予置换或认定。

2.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或当前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通过教务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申请,同时提交个人的《西安交通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的大纲与简介,由学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一)、(二)款予以认定与转换。

3.学院将学生赴外高校或机构提供的纸质成绩单扫描上传至学籍信息库,将纸质成绩单在学生毕业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长期交流的学生,出访前需持学院赴境外学习离校相关材料按顺序办理退宿手续、学校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手续,在书院办理离校手续,返校后在书院办理返校手续。

(二)赴境内外高校或机构短期交流的学生,出访前应持派出部门开具的赴外学习离校手续单到学院和书院办理离校手续,返校后在书院办理返校手续。寒暑假期间短期交流的学生只需在书院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其它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四)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定。交流期间可以参评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级表彰奖励。

(五)交流生赴外学习期间,按照对方学校和机构相关规定和协议完成学习等活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在交流生中选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所在学校交流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五、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