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表是学校组织与实施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如实反映教学计划中某一学期各课程、各环节的安排与配合,是学校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的重要保证,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对课表的编排、调动作如下规定:
一、课表的编排原则
1.课表中各课程的学时与环节的分配,必须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相符;
2.课表的编排首先应有利于教学质量与学习效果的提高,在可能情况下,适当照顾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
3.课表的编排首先应有利于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每天讲课时间不宜过于集中,并注意各课程的性质均匀排列,以免造成学生负担不均。
4.根据教室、实验室、工厂、体育场馆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统筹安排,精心编制,力求达到最优状态。
二、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对所讲授课程如有特殊要求,(如采用电教手段等)应在教学任务通知书的备注栏内扼要说明,经系主任、主管教学院长审阅后,交教务科。排课前,教务科对各任课教师提出的要求认真逐一考虑研究,在可能条件下给予照顾。课表排定后,再提要求,原则上一概不予考虑。
三、教师因病或因公出差短期内不能上课,本单位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确无适当人员可代课,应通知教务科办理临时停课手续。所缺课时仍安排补足,不允许有既不代又不补的情况。
四、教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上课时间,必须在三天前办理调课手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主任或教学院长审阅同意并签字,由教师本人持申请单到教务科办理。调课落实后,由教师本人或院教务组通知学生班级。教师提出调课要求,经办人应认真研究,如因条件所限或调动牵涉面大而难于满足时,应向教师解释,说明情况,暂不予调动。对于不办理调课手续,擅自停课或调课者,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五、遇有全校活动必须调课时,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并分别通知院、教师和学生班级。
六、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和负责排课、调度人员均应认真执行规定。